上海員工大約8月生產,日前向公司申請想提前6月開始請假 (病假) 休息,直到放完產假再復工.想請問老師公司單位可以不批准病假申請嗎? 是不是此段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解除需雙方協商是嗎? 還是有其他方法解除 ?
首先,有醫生診斷證明需要休產前假(病假)的,如工作許可,經申請公司同意後,可提前申請2.5個月的產前假,且不得低於原工資收入的80。當然需要公司批准才算數。另外,進入懷孕期至哺乳期結束(未滿一周歲)的女性員工,企業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非有嚴重違反企業管理證據被公司)。當然可以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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