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您好:問題一: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已發布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若公司是設立在東莞市與深圳市,這兩處的當地政府是否會再依當地企業的經濟條件另外發布適合東莞與深圳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規定』,還是只要是在東莞與深圳這兩地的企業都一體適用国务院發布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再製定其他相關規定?問題二: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辦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若企業與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簽定2年合同(2006.07.01-2008.06.30),將於2008年6月30日期滿,請問勞動者可享有的帶薪年休假年資是否從2006年7月1日起計算? 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同前一人)在2008年8月1日再度簽定新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資是由2008年8月1日起計算嗎?以上請老師撥空予以協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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