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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試用期間不適任  2008/8/27
 
 
Q

 老師,您好:
請問在工作規則中寫明:「試用期間若不適任視同自動離職」不管勞方或資方提出,這樣寫與勞基法有抵觸嗎?本公司試用期三個月,在新進人員報到當天,已說明若試用期間考核為不合格,將以不適任為由請其離職,公司還要給予資遣費嗎?

 
A  
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之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同法第11條之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爰此,事業單位在工作規則中寫明:「試用期間若不適任視同自動離職」不管勞方或資方提出,這樣寫均與勞基法相抵觸而無效。貴公司試用期三個月,在新進人員報到當天,雖已說明若試用期間考核為不合格,將以不適任為由請其離職,惟依上開第111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公司還要給予資遣費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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