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職於台中的交通公司,現有一個問題想請教老師:依據勞基法12條終止契約的員工(開除),員工要求開立離職證明,公司可否拒絕?或是開給他,但是在離職原因寫根據勞基法第幾條予以解雇?謝謝!
如果開除員工是依據勞基法第12條就不應開立任何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一旦開立,員工領完失業給付又無工作時,回頭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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