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為我們有兩間公司,是登記兩個不同的股份有公司,但是地址在同一地點,廠房也有相通,總經理也是同一個人,是關係企業公司管理層希望人力運用要有彈性,哪邊生意好人員就可以調到那邊工作請問,若我們A公司雇用的作業員,因為A公司淡季,B公司生意較好,所以臨時調動他去B公司工作2個月,請問是否合法,該作業員是不是可以拒絕調動?
依據民法規定,勞務請求權移轉,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拒絕,是不能將甲廠員工調至以廠工作。
民法參考條文:民法第484條 (勞務之專屬性)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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