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員工在退休失去勞保效力前, 經醫生診斷為失能, 是否在已請領老年給付退保勞保後, 可再申請失能給付 ? 勞保局回覆已請領老年給付不具勞保投保效力, 無法再申請失能給付 但在同時又寄了一封公文提醒公司說此名符合身心障礙員工, 可能符合失能給付的請領, 要公司查證. 請問到底可否在退休後, 兩年內補申請退休前發生的失能給付? 如果可申請該如何再次申請, 有何法令可依據
所詢退休後已申領老年給付,兩年內補申請退休前發生的失能給付,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隨函檢附勞工保險局網站最新消息供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4日勞保2字第0980140438號函釋:「勞保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至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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