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電信業(資訊服務業),電話客服人員為做三休二制,每日實際工時10小時,四週168小時,國定假日19日勞資協商調整放假日期。請問1.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2.在不違反工時規定情況下,國定假日是否可調整併入排休日?也就是做三休二的二日休假中包含國定假日。謝謝。
所詢電話客服人員為做三休二制,除每日實際工時10小時,四週不超過168小時外,且國定假日19日均有依勞資協商結果放假,方符合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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