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問1.採計時工資之勞工,是否需提前多久預告終止勞動? 是否也需給付資遣費? 還是計時工需先明訂勞動契約,事後才不會有爭議,例如可記載,只需提前10天預告即可! 2.公司上班時間8~17點,下午17:30後才可申請加班但員工是否可主張7點提早上班,也申請1小時加班費,公司是否可不核准? 謝謝
計時工與一般勞工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契約之程序亦同,因此終止契約之事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及資遣費都是必要的。至於需要多久之前預告。過去勞委會曾解釋依比例計算,但現又沒見過相同說法。以法律內容觀之,預告期間是以年資,既然是年資,就跟工作時間多寡(一天是工作8小時、12小時或4小時;一個月工作22天還是10天無關)無關,應依法律規定條文計算預告。這一部份實務上不清楚,如有約定並非不可。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0條之1規定,超時工作是指8小時或2週84小時之後,提前工作是否為加班,必須視下班時間超過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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