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定,若員工因1.普通傷病期滿未癒2.服兵役3.出國考察或研習4.育嬰 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勞健保由公司負擔部份,公司依然要負擔,但除了這4種情形,若公司幫員工繼續辦理勞健保,公司會違法嗎?(勞保部分)
一、來函提到4種情形為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情形。 二、公司如無上開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情形,且不屬於同條例第6條規定之強制加保對象,或非同條例第8條規定得準用本條例之自願加保對象,而幫員工投保者,即屬違法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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