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申請(1)因病留職停薪、(2)因事留職停薪、或(3)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於其留職停薪期間,若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或「公司進行併購」情事發生,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予以資遣?
如雇主因企業併購法轉讓、分割、合併等,如不留用勞工自得依法資遣。但育嬰留職停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必須(第17條)是「育嬰留停期滿後,申請復職時」,因此員工如仍在留停期間,得否不留用解僱,我認為不妥。依性平第17條之規定,雇主應有安置義務,不能直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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