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公司有一位產線的員工(剛任職滿3個月),因工作時會打瞌睡造成工作上的危險,主管決定資遣她,應該會以不適任為由資遣,這樣的情況下公司需支付資遣費嗎?
不適任解僱,應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必須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預告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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