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勞基法有規定工作總時數,二週內不能超過84小時,但另又有規定一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延長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請問公司若上班時數一天為8小時又10分鐘(8:00~10:00 10:10~12:00 13:00~15:00 15:10~17:30),若有員工延長加班4小時的話,1天總時數就超過12小時(共12小時又10分鐘),這樣是否可以,會違否勞基法規定嗎?
一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10分鐘,應屬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之2週變形工時,你的正常工時是8小時10分,不是八小時;另依32條第2項規定,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前揭之正常工時是指30條第1項之8小時及第2項及30條之1所稱變更正常工時後之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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