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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你好 工作規則規定:一.員工到職後,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以為撫卹。 二.各項撫卹,可由本公司付費之保險給付抵償。 1、保險給付低於抵償撫卹標準時,差額由本公司 補足。 2.、保險給付高於抵償撫卹標準時,則悉數給付員 工本人或其遺屬. 請問老師:如員工因公傷而醫療費用由員工先自付,且薪資公司照原領工資給,而後申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及團保醫療費用(保費僱主負擔),那申請給付時是否須扣除薪資後如高於抵償撫卹標準時,則悉數給付員工,或申請給付後直接給員工因醫療費用由員工先自付,因高於抵償撫卹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