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才派遣公司外派於本公司服務,該派遣員工負責擔任本公司之業務連繫問題解決的工作,一旦發生派遣員工在未經本公司上司受權情況下外有違法行為時,例如假借本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不合理合約或其他違法行為時,本公司是否有權主張該派遣員工一切未經受權的行為,以導致所發生之任何違法並損害公司權益行為時,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連帶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法律上是否可行?
不可行,因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已明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本條條文所稱受僱人,依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用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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