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於99年11月開始請安胎假, 預計一直請到生產100年7月(有醫生證明):(1)員工的薪資應如何計算? (2)是否須負擔她請假期間的勞健保及勞退?(3)若請假期間跨年(99~100), 是否員工又可主張她又有另外30天的病假? (4)可否資遣此員工?(註:本公司規定年資滿5年可請30個工作天的病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一年內(隔一年又有30日半薪病假),不是五年,有30日的病假,雇主需給付半薪,超過三十日部分之病假,雇主得不給付薪資,勞工保險應加保,員工生產時生育給付不會領不到。員工請病假之時間,2年內不得超過一年,病假期間雇主解僱之理由並需是勞動基準法第11或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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