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5/3進入公司時薪資4萬元,三個月後調整為4萬4千元以上,但公司始終都以26,400投保,請問:1、至今已經五年了該如何主張投保薪資低報?2、是否會危及當時之財務或人事主管?3、若主張投保薪資低報,本人須注意或可能之法 令上狀況?
一、貴公司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您的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自95年3月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二、至於是否會危及當時之財務或人事主管,應視當時未核實申報是否涉有業務過失等情節而定。 三、您如因此受有損失應由公司賠償之,並請公司依您的實際薪資向勞保局核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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