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基法法規有明訂所謂的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的尺度在那裡,是公司訂定辦法後,公告給所有員工知悉即可實施嗎?2.勞基法法規明訂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可否因離職或退休,未休完的特別假可否自行制訂辦法而不給工資?
特別休假雇主可定休假規定要求員工於一定日期或依定期間休完特休
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雇主是否給付應休未休?應視該不休假的原因可歸責性,自行約定不給是無效的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