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遇到狀況是, 勞工局來函要懲罰, 日前檢查員來廠做勞動檢查 .因為某員工考勤記錄在某月的幾天是超過12hr 出勤記錄,就以基24, 32.2 延長工時工資未給及超過12hr 法定上限, 將處罰, 請我們回覆陳述.
一、勞動基準法第24條係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給付標準,公司可陳述意見說明有依該條文規定標準加給,並檢附給付證明。 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如上所述,公司可陳述意見說明一日工作時間並未超過12小時。或一個月延長之工作時間並未超過46小時之相關事證;例如處理個人私務、加班內含休息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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