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已明定之工作規則,予以解僱。我司認定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做解僱。但員工主張非自願性離職,要申請失業給付。此時該如何處理呢?
依據就業保險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非雇主之義務,應依其契約終止之性質,如雇主認解僱情節重大,就不應開立,而應由主管機關或就服機構依實際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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