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零售業門市營運時間為10:30-22:30,銷售人員現為月休五天,每日全班為11小時,晚班為6小時,請問:1.依四週變形工時,月工時/ 日工時可排至多少小時才不違法? 2.全班人員當天的加班時數如何計算?3.全月加班時數是否不得超過46小時? 如超過以假日2倍計薪合法嗎?4.百貨公司經常對專櫃銷售人員開立罰單罰錢,公司從薪資中代收代付合法嗎?
1.四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2.經同意變形工時,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3.全月加班時數仍不得超過46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4.如未經同意逕從薪資扣款,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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