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先前有詢問過職災補償費用問題,老師有回覆:員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不列入個人年度薪資所得。請問是否表示,員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所獲得的所有職災補償費用都不列為薪資所得,年底不列入所得申報呢?勞保局70,公司補足差額30的部份也不列入薪資所得嗎?另,此與勞基法細則第10條第7款工資的定義是否相牴觸?
沒錯,員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所獲得的所有職災補償費用都不列為薪資所得,年底不列入所得申報。 勞保局70,公司補足差額30的部份,再此強調係公司先給100,再由勞保抵充70,故無公司補足差額30的問題。 勞基法細則第10條第7款係非經常性給與,係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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