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勞相關問題詢問:因聘僱外勞屬定期契約,一般定期契約規定為兩年再展一年,如勞工於第二年期間個人因素自行提出要解約,因人力短缺影響工廠生產流程之進度,故是否有法令規定可扣除違約金,如勞工於抵台前已簽署切結書,告知如個人因素提前解約,雇主可扣除違約金。問:1.這是否合法? 2.合法性是依據哪條法令?
一、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工法令並無明文規定可扣違約金,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按違約金屬私權契約。
二、另查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明定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財物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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