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按照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形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要經由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即使依照大陸《就業促進法》亦無因津貼被取消而有性別歧視的規定。但如果該員工因懷孕情事,由企業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然後調回台灣母公司),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的規定,是違法的行為,(因此最好的處理方式是由該員工向大陸公司提出辭呈,然後依《海外或中國大陸派遣合約》規定調回台灣母公司)。
2. 外派津貼的支付與否屬於企業經營管理需要,這與法律性別歧視應無關連。
3.另一方面,貴公司與該員工簽訂《海外或中國大陸派遣合約》時有無類似的規定。如果有,當然好處理。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