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個問題,我們在上海分公司有位員工,我們解除其勞動合同時,她主張公司有一筆績效獎金,因貨款未收回緩發一半,她要求離職時一併發放,公司主張此為績效獎金,貨款未收回即績效未達標準,因此不擬發放,請問公司如此主張有適法性問題嗎??
如果績效獎金多寡是依員工售貨金額訂定,是屬工資,如有發生該項交易,雇主即應依給付條件規定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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