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勞工局針對科技業做勞動檢查,違規項目中未依規定公告申訴管道及未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能否提供這2項的法源依據為何及企業因應之道建議,謝謝.
一、法源依據:有關未依規定公告申訴管道參見勞動檢查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另未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參見勞動基準法第83條之規定。 二、企業因應之道:請貴事業單位儘速依勞動檢查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並依勞資會議實辦法相關規定,儘速選舉勞資會議代表,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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