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有一員工因違反公司規定,每天上班遲到,客戶CALL修時也處理不當,造成客戶報怨,要求賠償,公司是否可做開除處份? 2、員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他,要求給付遣散費,是否成立?若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他,但不付遣散費給他(要求他簽收已領取遣散費),是否可以? 3、協商後員工本同意不需給付遣散費,只要非自願離職單,但事後反悔(尚未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他且也未給付及簽收任何文件),向勞工局申訴,那我應該如何處理? 4、因原本員工同意,資遺通報已寄出,事後撤銷通報是否會有問題? 5、公司或本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