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員工(該員工已滿一年)產假休畢後要請育嬰假,但公司要資遣她,請問該如何處理?如果公司執意資遣她,又可能面臨哪些問題?
一、公司資遣員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項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為育嬰留職停薪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