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聘請的一位臨時包裝員(是領有殘障手冊的喑啞人士),因為是短期性的工作,所以聘僱契約是簽約一個月到期的,但是該員在到職不到10日內,於下班期間被酒駕的人開車撞傷,撞斷了大腿骨無法繼續工作,因為是下班時間,所以該員是可以請公傷病假及相關職災補償,但是請問,公司可不可以依據原來的契約,於聘僱契約期滿後即於該員終止聘雇契約,也就可以終止後續的職災處理責任,謝謝!
1.原則上通勤災害亦屬於勞基法之職業災害。 2.如果確定是短期之定期契約,於定期契約屆滿時,勞資雙方已無勞動契約,沒有行使契約終止權的問題。但原有之職災補償責任仍然存在。 3.惟若是不定期契約,除原有之職災補償責任外,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雇主依法是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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