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您好!我有下列有關勞資會議的問題請教:1. 公司員工滿30人以上要將員工守則送到勞工局審查,那請問公司要達幾位員工人數時一定要成立勞資會議? 因為全國公證行,來我公司驗人權時表明只要有員工就要有勞資會議.請問勞資會議成立的要件為何? 依哪一種法令 and 第幾條可知道?2. 我公司的人資於開勞資會議前公開徵詢:若有員工對公司薪資不滿意可提出,是合理的嗎?因為我們原先是每日工作9小時,但現在更改為每日工作8小時,所以減少一小時工資,於法並不不妥,因此這個人資做法是合理的嗎?
ㄧ、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分支機構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因此,公司只要有員工就要有勞資會議。 二、薪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公司每日工作時間由9小時更改為8小時,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依法應重新議定,並徵得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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