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近來常遇到員工提出離職申請,離職生效日都是在休假後的週一,好比有一員工2011/10/3提離職(10/3當天只是來公司填寫離職單,並未上班),離職生效日10/3,關於這離職生效日有沒有相關解套措施?另外,如果依此例,這位員工的薪資就要發到10/2是吧
員工自行離職,只要準用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期間提出申請,本案離職生效日為10/3,薪資即應發到10/3;此與休特別休假無關,亦無依此例計給之疑義,如公司因不准其休假致特別休假未休完,恐尚有折算發給工資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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