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依勞基法84條之1{每月應有六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請問若遇國定假日(例:10/10)上班,是否要給其加班費?有解釋令嗎?謝謝
如為八十四之ㄧ,例假是另外約定,沒有一個月6日之規定,國定假日亦同。所約定之工作時間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中央主管機關並無指定84條之1之行業,只有指定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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