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99年11月1日到職至100年9月底事假已超出14天,10月份又陸續請了5天事假,公司有何規範可執行並避免後續其他員工有同樣情況發生,謝謝!
超過14日事假雇主可不准假,不准假,員工仍不來即為曠職,連續3日或1個月達6日,不經預告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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