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季會發放獎勵金,因擔心員工於離職當月為衝業績,而有寄貨問題,故會先暫時暫收員工獎勵金,再看離職後是否有銷貨退回部分,等兩三個月退回情況較穩定後,再返還員工的獎勵金,因此此筆獎勵金於離職當月會Show在薪資單上(有一筆暫收款),但與實際發放金額會不一致,請問這做法是否合法?法源依據為何?
你所指出的應該是業務員銷售獎金,如約定發放方式應約定之方式,如三個月結算一次,勞動準法第23條訂有明文,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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