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的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到處兼差的打工族,月投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勞保年金亦可合併計算。 1. 勞保年金合併計算該在哪一個投保單位申請?2. 在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上,投保薪資合併計算,該在哪一個投保單位申請?3. 傷病給付投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嗎?又該如何請領?
1.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2.勞保年金亦可合併計算,只要符合資格,任一投保單位申請皆可。 3.傷病給付投保薪資亦可以合併計算。 4.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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