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按最高法院68台上42號判例,勞保給付是不能抵充僱主民事賠償責任可是按勞委會74台內勞字328548號函由僱主支付保費之給付部份又得抵充(勞基及其與民事競合之部份)~~請問近來是否已有具體的共識了~~感謝老師的解惑!
1.最高法院68台上42號判例,當時勞基法尚未生效。 2.勞委會(內政部)74台內勞字328548號函,由雇主支付保費之給付部份又得抵充,是對勞基法第59條之解釋,應以勞基法第59條及74台內勞字328548號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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