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原101/1/2及2/4為上班日,因適逢連續假期,公司擬將上班日修訂為休假日,其當年度有特休假先行排休,尚未有特休假者由公司先行借特休方式處理,再不足之部份請主管鼓勵員工請事假,其規定執行前應作何作業(例召開勞資會議或其它)才不致違法,謝謝!!
經由勞資會議決議請同仁排休特別休假並無不當,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支規定。至於預支特休或請事假確實不妥,建議與今年其他應休假日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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