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公司國外出差規定,長期出差或受訓,膳雜費會打折不知就法律層面來說,有沒有違法的地方?我覺得國外出差費是每家公司自行訂定的,但是有員工反應,覺得打折不合理,所以打算要去勞工局申訴,下述是我們公司的規定: 14日以內 15日~30日 31日以上 出差 100 100 70 研習 100 70 60 2、我們公司出勤管理是,員工自行上系統申請,但是導入兩年多來,很多員工都不主動申請,都要人事部門一催再催,目前系統就算員工出勤有異常,還是會發全薪給員工,不會因為缺勤就扣薪水,所以我打算更改系統,若員工當月有出勤異常,就先將異常相關薪資扣除,等員工申請完成後再補發薪水,不知有沒觸法的地方?
1.依據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規定免稅標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目屬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2.出差是基於執行職務之需要應該發給100%。 3.研習部份,若是公司基於執行職務之需要,具有強制性質,應該發給100%。 4.反之,研習部份,若是非公司基於執行職務之需要,不具有強制性質,則可以不發給100%,可以適度打折。 5.若員工當月有出勤異常,先將異常相關薪資扣除,等員工申請完成後再補發薪水,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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