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新進員工,突然自已不告離職,並要薪職匯款指定帳戶,但公司要求他親自來公司簽領(有發存証信)請他來公司領,但他去勞工局申訴,要公司把他的薪資於勞工局辦的調解時帶去,請問我有需要這樣做嗎?因我在勞基法沒有看到此項規定。
工資給付方式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貨並全額給付,給付之時間應依第23條依雙方約定之時間,如不違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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