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因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普通傷病假。那如員工因癌症需至醫院治療而申請傷病假,100年度之病假總計為21日,如公司病假是不扣薪方式,那員工請病假數已超過14日,那另17日可扣薪或用年休假方式抵充嗎?那這樣有跟第4條抵觸嗎?
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因此,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3.若勞資雙方同意以特別休假方式抵充,並無違法。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