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服務業,採排班制,於 1月14日有排班上班員工,本日可彈性排休,非限制員工不得休假,公司提供上班時間期間2~4小時公假外出,以上是否有觸法?
投票日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其他中央主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因此排班同仁如與其他工作日對休,是依據第39條規定辦理,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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