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公司某主管屆齡退休,但是如果老闆希望主管退休後再回聘,是否需要間隔3個月?(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另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的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換句話說,退休後年資已經結算了,還適用勞基法第10條之規定嗎?敬請老師釋疑 謝謝!
公司主管屆齡65歲退休,並已依法發給退休金,如果老闆希望主管退休後再回聘,是另一新的勞動契約之開始,並無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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