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聘任已辦理退休人員回任(已領取相關資遣費),但是是以定期契約方式聘僱,每半年一簽,直到找到有合適的接班人為止,但目前已經續約了3次了(即簽了4個半年的定期契約),請問:該員員工的年資如依法予以續算,所有薪資福利待遇也與一般不定期契約的員工一致,如果有資遣,也會合法給予資遣費,但是就是要維持半年一約的方式與員工簽約,請問這樣有違法嗎?如果違法是否有罰責?為什麼聽說會被罰3~30萬元,是依據哪個法條呢?謝謝!
1、聘任已辦理退休人員回任,性質上是第二個勞動契約之開始。 2、以定期契約方式聘僱,每半年一簽,直到找到有合適的接班人為止,因而續約了3次了(即簽了4個半年的定期契約),此種情形應該已經屬於勞基法第9條之不定期勞動契約。 3、依該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