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請教1.公司同仁都是搭同一輛公務車的,一人開車,其他人在車上休息,如皆以加班費計算是否合適? 2.由於每日交通時間不短,如以加班費計算會有超時的問題,請問可以以優於加班費的津貼補助方式來替代加班費嗎? 謝謝!
通時間中計算工時並非不可,如有勞逸差別,給付內容應有差別亦無不可。如正常工時外有提供勞務,即應給付加班費。但你所說交通時間如為正常上下班不應計入工時,如為出差途中或赴工作地點,除非能證明提供勞務,不然也不應計入工時。如體恤其辛勞以其他津貼,不以加班費給付非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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