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員工,在99年4月1日到職,當時公司跟他簽約一年,到期日為100年3月31日,在去年到期日後,公司又與他續簽一年,到期日為101年3月31日,但今年因為公司產量減少,評估此員工的績效也算中下,故打算不再續約,請問:1.是否應該發給此員工資遣費?2.同上題,是否應該做資遣通報?3.如需要做資遣通報,那是要用什麼理由呢?如是用員工不適任的話會有舉證的問題嗎?如果是用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是不是那個職務短期內便無法再找人?4.有發放資遣費便一定要做資遣通報嗎?5.資遣通報以公司來說,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嗎?以上問題,煩請您協助解惑
1.需預告及發給員工資遣費。 2.需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資遣通報。 3.可以業務緊縮為由,本案非屬業務性質變更。如以員工不適任為由,均需有相關事證,既然業務緊縮就沒有職務短期內無法再找人的問題。 4.有資遣事實,即需通報。 5.資遣通報對公司來說,係依法履行義務,尚不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