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曰前在某人力銀行某職缺上明白寫出薪資金額是28000元,打電話去此公司,公司人員也主動表示是此金額,但實際到此公司面試時,薪資金額比刊登的金額少了3000元,想請教這樣的作法是否有觸法?
面試月薪比刊登的金額少,是否有觸法,需視面試內容而定?如面試後議定勞動契約,較難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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