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司公告有一則叫做公共事務日,內文大意是因為公司遵照行政院公布之一般上班日作息,在未達勞基法規定之超時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可以因公司公共事務的需求(簡單的說也就只是增加工作罷了...)要求員工周末假日來公司工作加班且完全不支薪...請問勞基法真的有這條嗎?
貴公司所謂的公共事務假應指貴公司是調休國定假日之週休二日,依該調休之邏輯,雇主將13個國定假日換休每週六2小時工時,全年國定假日為19日,在前揭換休計算下,勞工全年剩6個國定假日,基此,依照公務員行事曆,全年國定假日休假超過6日者,依前換休約定必須補足超過6日休假之工作時間。而公司如為月薪制,每日皆已付薪,週六補班不是不支薪,是不計假日出勤或延長工時工資,因該日式換休國定假日雇主已給付工資。請參考勞基法基礎入門上集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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