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來上班,又將其電話轉由母親接聽,只表達不願再來公司,公司要求來公司辦妥離職交接手續,皆不願意配合,如達3日以上即可將其退保嗎?還是要經過甚麼樣的通知聯絡手續較為妥當?
發存證信函給員工請其確認是否自行離職,如未回覆將以勞基法第12條第6款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為由加以解僱,並俟屆滿3日後再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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