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派駐於大陸之台幹,領有當地及台灣薪資,於台灣有加勞健保,於當地領有工作證,請問,其休假制度應遵循台灣或大陸法令? 謝謝
公司派駐台幹領有大陸及台灣薪資,於台灣有加勞健保,但是在大陸之公司工作,領有就業證。該台幹應是與台灣企業建立勞雇關係,與大陸企業建立的是派遣關係。至於休假制度應遵循台灣或大陸法令,因為牽涉到境外之故,尚無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實務立場而言,你可從下列的思維確定其遵循關係:1.台幹到大陸工作是否適用大陸《勞動合同法》或台灣《勞基法》規範,應視.台幹有無受大陸或台灣公司指揮、監督、派令、獎懲與薪水,若兩邊公司都有指揮勞工的權限,原則上只要大陸的比重高於台灣,則台幹就要受到《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的約束;2.按照「履行地主義」的觀念,所有勞動條件是在大陸執行,理應當遵循大陸當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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