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有二個問題如下:一、當有員工被資遣,其因資遣關係,無法工作到年終,是否可按在職比例向公司領取年終獎金(當時的offer letter上載明月薪$xxxx元 per month及年終獎金: 2個月)。二、每星期給予2天謀職假,公司要求提供謀職證明,其行為是否合理? 員工不想提供謀職證明,是否可行?
1.貴公司提供之年終獎金已經屬於契約之ㄧ部份,因此,當有員工被資遣,其因資遣關係,無法工作到年終,有權依在職比例向公司要求發給年終獎金。 2.每星期給予2天謀職假,公司要求提供謀職證明,其行為是否合理?員工不想提供謀職證明,是否可行? 謀職假部份,勞委會解釋如下: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公司要求勞工提供謀職證明,管理上此行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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