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有關陸籍勞工的勞動合約的問題我司於上海聘請一位產假的代理人,勞動合約上的工作時間為100/11-101/0430,後產假同仁離職,原想把此代理人扶正,但此陸籍勞工得知欲扶正後,態度略有轉變,想請問老師,我司可以先與此勞工簽勞動合約簽三個月以內嗎(用作找人或評估此勞工的時間),勞動法內有規定與陸籍簽約有規定一定要簽半年以上嗎? 謝謝老師!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簽勞動合約一定要簽半年以上。一切端視企業的用人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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